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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楚雄州移民产业园四项机制

楚雄州移民产业园四项机制

楚搬通〔2025〕11号
2025-12-30

政策法规

索引号:12532300MB1062035R/2025-00019公开范围:公开发布机构:楚雄州搬迁安置办公室
主题词:发布日期:2025年12月30日文 号:楚搬通〔2025〕11号
标 题: 楚雄州移民产业园四项机制成文日期:

楚雄州移民产业园四项机制

楚雄州移民产业园移民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楚雄州移民产业园移民项目申报,根据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原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楚雄州搬迁安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楚雄州移民产业园移民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楚雄州移民产业园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申报管理。

第三条 楚雄州移民产业园是指通过统筹全州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采用“飞地经济”模式,打造属于全州行政辖区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利益共享的产业开发园。

第四条 项目申报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申报的项目原则应在批准的移民后期扶持五年规划项目库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申报流程符合有关规定。

(二)科学合理。项目申报的内容应符合科学原理和客观规律,项目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方案合理,满足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和针对性。

(三)效益优先。筛选具有引领性、前瞻性、示范性、有发展潜力的项目,带动楚雄州移民后期扶持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区域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移民充分就业、收入持续增长,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市场前景要好。要以市场调查报告为基准,量化数据分析为核心,提出市场前景分析结论。

(二)权属关系要明。产业开发项目的产权必须明确到楚雄惠移移民农业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严格按照产权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证及完善登记程序手续。

(三)经营模式要稳。结合各地各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明确稳定的项目经营方式,鼓励企业和村集体及移民个体优势互补的经营方式。

(四)利益机制要清。参与项目开发各方的利益联结机制和分配比例一定要清楚,收益分配量化指标一定要具体。

(五)收益主体要定。享受项目开发收益的对象,以纳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为主,并妥善处理好移民和非移民的利益关系,防止发生因利益分配不合理不合法造成新的社会矛盾。

(六)“一保障”。项目建设的土地、资金、移民等综合要素保障要到位,县级搬迁安置办公室要积极协调、主动作为、认真落实。

第二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主体:楚雄惠移移民农业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

第七条 项目申报流程:

(一)项目策划与论证:县市搬迁安置办公室向楚雄惠移移民农业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提出项目建议,合作社根据发展方向和市场需求,充分征求移民意愿,进行项目策划与论证,尤其是做好项目市场调查,明确项目目标、实施内容、预期效益等确定项目。

(二)编制申报材料: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完整、准确。

(三)项目审查批复:申报材料提交至楚雄州搬迁安置办公室按照后期扶持项目审批程序审查批复。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楚雄州搬迁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楚雄州移民产业园移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楚雄州移民产业园移民项目的实施管理,根据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原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楚雄州搬迁安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楚雄州搬迁安置办公室 楚雄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楚雄州移民产业园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楚雄州移民产业园移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的楚雄州移民产业园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项目实施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程规范和项目建设基本程序。

(二)整体规划。按时段要求,制定涵盖项目各个方面的整体规划,包括进度计划、资源分配、风险管理等,以协调项目顺利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三)资源优化。合理配置和优化使用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项目成本。

(四)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机制,对资金、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 四 条 项目主管单位:楚雄州搬迁安置办公室;项目实施及责任主体:楚雄惠移移民农业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五条 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上均可采取以下模式之一:

(一)委托代建。由合作社依法依规,将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或部分环节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

(二)投资合作。由合作社与第三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共同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物力等进行建设。

(三)自行建设。由合作社作为项目法人,自行组织实施。

(四)资产购置。由合作社向第三方购置优质资产。

第六条 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招投标、合同、监理、验收、审计等制度,按照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项目一经批准,原则不予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严格按照《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履行设计变更程序。

第七条 项目资金管理。由楚雄惠移移民农业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楚雄州搬迁安置办公室申请拨付资金,楚雄州搬迁安置办公室审核拨付资金相关资料,经批准同意后拨付至合作社,由合作社支付至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 项目监督管理。楚雄州搬迁安置办公室应当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项目单位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项目验收管理。项目建成后,按照审批权限进行竣工验收。由州、县(市)搬迁安置办公室、项目实施主体,按照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原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验收工作大纲的通知》的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条 项目移交管理。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并由合作社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移民资产确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档案管理。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项目为单位建立项目档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合作社负责及时清理、收集、汇总相关资料,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做好档案移交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信息化管理。所实施项目按照“一网三平台”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楚雄州搬迁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楚雄州移民产业园移民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楚雄州移民产业园移民资产管理,提升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产管理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移民资产是指使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入楚雄州移民产业园建设所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移民资产为楚雄州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共同所有,由楚雄惠移移民农业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代表全体移民进行管理,相关产权手续办理至楚雄惠移移民农业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 楚雄州搬迁安置办公室负责管理、监督、协调、服务;楚雄惠移移民农业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负责移民资产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维护移民资产安全与完整。

第二章 资产运营及维护管理

第五条 楚雄惠移移民农业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是楚雄州移民产业园建设形成移民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主体,负责做好移民资产运营、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移民资产的运营应依法、依规开展,合理利用移民资产有效运营。楚雄惠移移民农业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应制定运营计划,明确运营目标、运营方式和运营期限等,并报楚雄州搬迁安置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移民资产运营可采取委托经营、承包经营、股份制经营、独立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八条 移民资产确需进行维护、修缮的,由楚雄惠移移民农业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提出具体意见,报楚雄州搬迁安置办公室批准后执行,所需费用从收益中列支。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转让移民资产,不得利用移民资产为他人抵押贷款或提供担保等。

第十条 移民资产处置。楚雄惠移移民农业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按照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产管理的通知》要求,提出处置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报楚雄州搬迁安置办公室、州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楚雄州搬迁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楚雄州移民产业园利益分配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楚雄惠移移民农业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移民群众主体作用,规范利益分配管理,发挥投资效益,积累移民资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民产业园利益是指移民产业园建设形成的移民资产经营性收益、产业园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和税收缴纳。

第二章 移民资产收益的管理使用

第三条 移民资产收益是指楚雄惠移移民农业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通过对移民资产采取委托经营、承包经营、股份制经营、独立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扣除各种运营成本及税费后取得的收益。

第四条 移民资产收益由楚雄惠移移民农业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统一管理,楚雄州搬迁安置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独立核算。通过收益分配惠及楚雄州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

第五条 楚雄惠移移民农业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根据当年收益情况,提出分配方案经楚雄州搬迁安置办公室批准,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移民资产收益分配管理使用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服务移民原则;

(二)合法合规、清正廉洁原则;

(三)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原则;

(四)民主管理、接受监督原则。

第七条 移民资产收益分配管理使用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对市场前景分析不够、发展潜力不足、赢利能力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

(二)严禁违规和擅自用收益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搞优亲厚友;

(三)严禁擅自用收益资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不当支出;

(四)严禁违规使用收益资金进行抵(质)押担保,购买金融理财、股票等有价证券;

(五)严禁使用收益资金奢侈浪费支出;

(六)严禁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八条 移民资产收益的管理使用。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按年度内收益规定上缴完相关税费后纯收益的30%作为合作社发展壮大资产公积金;70%分配到县市(其中:10%分配到移民产业园项目所在地,60%按各县市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基数分配,由各县市按照其收益分配实施细则进行二次分配)。

第九条 严格资产收益使用审批程序。楚雄惠移移民农业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所有资金支出需报楚雄州搬迁安置办公室审批。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投资及税收缴纳分配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分配。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年度完成投资情况进行统计,由楚雄惠移移民农业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按照各县市移民人口数量提出分配方案,上报州搬迁安置办公室,由州搬迁安置办公室征求统计部门意见后,上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州统计局统一计入各县市固定资产投资任务。

第十一条 税收收入分配管理。移民产业园项目建设和移民资产经营产生的税费按政策进行上缴,由楚雄惠移移民农业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按照各县市移民人口数量提出分配方案,上报州搬迁安置办公室核实后,协调税务部门进行税务划缴,由州搬迁安置办公室征求税务部门意见,上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州税务局进行税收划转。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楚雄州搬迁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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